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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沙登峰律师 发表日期: 2015-03-16 14:38:39 阅读次数: 1235
很多家境富裕的女性尤其是一些全职太太购寿险产品,且缴费金额不菲,目的通常有二:给子女未来的教育、婚嫁有一个保障;给自己的未来生活有一个保障,不至于因婚姻变故导致生活窘迫。这两个目的都是保险的应有之义,但是否可以理解为保险产品是转移财产的利器呢?我们就此进行分析:

  一、保险产品及相关权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区分这一点是决定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前提。《婚姻法》对保险产品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未予以明确,能否在离婚时被分割更是缺少法律依据,通常司法实践中在未领取退休养老金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从法理上讲:保险是指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未来保险事由发生时获得经济补偿以达到保障目的一种法律行为,其获得的对价是一种或然性的未来才能实现的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已缴纳的保险费已经转移到保险公司名下,不能分割;购买保险的对价因不是现实的财富也不能分割。但是人寿保险,主要是终身寿险、生死两全保险以及年金保险的保单是有现金价值的,可以通过退保等形式分割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者保险余额。《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明确“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是依据这一法理。

  具体到年金,如果是婚后购买,在无夫妻财产约定下均认为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其货币资产权属通过缴保险费行为已经转移至保险公司名下,依照婚姻法规定,保单的相关权益(如分红)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则应该分段计算:婚前的保险账户余额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后缴费部分及年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寿险产品能否成为弱势一方的保障?

  某女老板,风光时家庭资产上亿,但其夫染上赌博恶习,数次澳门豪赌导致倾家荡产,虽然离婚时男方净身出户,仍给女方留下近千万债务。类似这样的情况,配偶一方(通常是女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希望通过保险凝固家庭资产是完全可以的。通俗说就是在家庭货币资产充裕时,切割出一部分用于购买保险,虽然不能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可以有效地缩小家庭的货币规模,避免或限制一方或双方非理性支出。

  如该款年金产品,保险费可以趸缴也可以分期支付,但是保险金的获得一定是未来分期获得的,不论将来家庭收入如何波动,都会获得稳定的经济补助。从这个意义上,购买年金一方面可以约束家庭的非理性支出,同时可以对未来的生活提供保障。

  三、是给子女购买还是给大人购买更有保障?

  从保障的角度,通常都认为应该保大人(以大人为被保险人),因为大人是孩子最好的经济保障。但是出于财产分配的目的,其实给子女购买可能更合适。例如某女为儿子将来留学考虑,以儿子为被保险人投保教育年金,该保险权益就转移到儿子的名下,不会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儿子身故除外。如果给投标人本人或配偶购买,则应该购买60周岁才能领取的养老年金,配偶和投保人已经携手度过大半辈子,此时领取的每期年金都是用于老年的共同生活。如果配偶中途与其离婚了,投保人可以变更被保险人;如果以投标人本人为被保险人,则可以变更受益人,如此未来的年金收益不可能被分割或被已离异的配偶获得。

  至于购买保险是否能够达到离婚时多分财产的目的,这本不是保险的客观功能,从立法本意上,也并不赞同夫妻一方以任何手段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达到多分多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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