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0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资企业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按合同的约定占有股份,因此,谁占有公司的股份多,谁就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其次,依据我国规定,对于外商合资企业的股份,只规定其下限不得少于25%,并没有明文规定上限,因此可见,在合营企业中,我国允许外商控股;此外,对于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有一定的比例要求。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要等于投资总额的70%;且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对全营各方的认缴资本不负还本付息责任;最后,国外投资者所得的利润及其合法所得,必须是外汇才能汇出,这要求在合同中规定产品外销出口比例,以加强经营中的外汇收支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