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4年3月5日,应聘到连云港市某机械公司工作。2014年3月20日,工作时,不慎将左眼弄伤。公司将张某及时送到医院救治,但以张某还在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为由拒绝为张某申请工伤。张某无奈,聘请律师,以自己的名义向连云港市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后被认定为8级伤残,并依据该结论向机械公司索赔。 律师观点: 接受张某的委托后,我积极固定张某在某机械公司工作的证据,并以此以张某的名义向连云港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在充分的证据下,最后连云港市劳动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待张某伤情稳定后,向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后被鉴定为伤残8级。再此情况下,机械公司仍然拒绝支付赔偿无奈,向连云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本案而言,虽然张某尚处于试用期,但是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是存在劳动关系的,既然存在劳动关系,又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的事故,构成工伤不存在任何问题。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无需缴纳,是否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事情,不能将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过失交由劳动者承担,因此,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仲裁结果: 经过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请求,裁决机械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1万多,并依据张某的请求解除了和机械公司的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