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在线咨询
  >> 首 席 律 师
沙登峰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 最 新 公 告
 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3日14:30,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2、3月4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债权债务纠纷案; 3、3月10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股东权益纠纷案; 4、3月12日9: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6、3月16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 7
 法律咨询服务公告: 本站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您需法律帮助,请拨打咨询热线:13207161718 提前预约,沙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敬业的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劳资关系劳资关系 → 试用期内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试用期内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沙登峰律师 发表日期: 2015-03-10 12:54:27 阅读次数: 1375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4年3月5日,应聘到连云港市某机械公司工作。2014年3月20日,工作时,不慎将左眼弄伤。公司将张某及时送到医院救治,但以张某还在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为由拒绝为张某申请工伤。张某无奈,聘请律师,以自己的名义向连云港市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后被认定为8级伤残,并依据该结论向机械公司索赔。

律师观点:

接受张某的委托后,我积极固定张某在某机械公司工作的证据,并以此以张某的名义向连云港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在充分的证据下,最后连云港市劳动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待张某伤情稳定后,向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后被鉴定为伤残8级。再此情况下,机械公司仍然拒绝支付赔偿无奈,向连云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本案而言,虽然张某尚处于试用期,但是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是存在劳动关系的,既然存在劳动关系,又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的事故,构成工伤不存在任何问题。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无需缴纳,是否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事情,不能将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过失交由劳动者承担,因此,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仲裁结果:

经过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请求,裁决机械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1万多,并依据张某的请求解除了和机械公司的劳动合同。


上一篇:湖北法院宣判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下一篇:停工留薪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单位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沙登峰 律师
工作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律师热线:13207161718 E-mail:easysha@gmail.com
本站访问量:
....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