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向国内某机电集团公司购买价值人民币3000万元的产品,合同明确在六个月内付清货款。因到期后采购方没有依约付款,机电集团公司派人催收时,得知采购方早已负债累累,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采购方已经将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转移至各股东名下,公司成了“空壳”,根本无力还债。现机电集团公司向律师咨询,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要求采购方的股东偿还债务?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本案中采购方公司在债务累累的情况下,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经营所得转移及相关资产至各位股东,属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机电集团公司有权直接要求其股东还款。但,对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取证有一定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