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一家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之一,协议约定其出资人民币200万元,占股15%。后张某仅向公司出资100万元,并与王某签订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王某,王某知道其未完全出资这一事实。现该公司向律师咨询,能否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院的《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案中公司有权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其出资义务,并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