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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应与企业清算相结合
来源: 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 作者:沙登峰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0-28 22:23:26 阅读次数: 1761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强行收回企业营业执照并予注销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的企业登记管理法规均规定,对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但在如何吊销,即吊销程序方面,法律法规均未明确规定。目前对吊销营业执照有两种观点,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均失之偏颇。

  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收缴执照后即可直接予以注销。实际上,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被依法强制解散,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企业的清算问题。登记主管机关如果无视企业的清算问题而直接注销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后,债权人如果向该企业追偿债务,人民法院因该企业已丧失法人的主体资格,而无法受理债权人与该企业原先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这样,可能出现登记主管机关的注销行为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因此,在对违法经营企业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后,立即注销该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妥当的,也不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交易安全”原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把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分别登记。这种“双重登记”的做法,人为增加了企业登记注册的程序,这种登记不符合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则,也不可取。

  笔者以为,吊销营业执照应与企业的解散清算程序相结合。《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应是如上所说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一种情形。由此可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解散,并进行清算。《公司法》第197条还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由此可见,公司清算之后,方可申请注销登记;未经清算,不得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必须把清算程序与吊销营业执照的程序相结合。具体地说,笔者认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应按如下4个步骤进行:

  1.登记主管机关做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企业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而被登记主管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后,登记主管机关应收缴该企业的营业执照。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一阶段,登记主管机关是“收缴”企业的营业执照,而不是“注销”。收缴的目的在于中止企业的经营活动,待该企业清算完毕后,再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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