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缴、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2年免税、6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3)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上述“两免三减”优惠外,企业当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可继续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无论如何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得低于10%);
(4)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减免期满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15%至30%缴纳企业所得税;
(5)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减免税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西部地区可延至2010年;
(6)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所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的,全额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
(7)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8)地方所得税的减免。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需要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9)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1)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2)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3)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14)对属于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收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15)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16)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