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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能否超过保险价值?
来源: 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 作者:沙登峰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3-07 18:52:46 阅读次数: 1966

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可是为什么保险公司还是一如既往的“高保低陪”呢?请段律师分析一下原因。 

律师解答:保险公司在明知自己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一如既往的“高保低赔”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可以赚取巨额利润,我国现在机动车数量庞大,每辆车在投保时保险金都按新车购置价计算,不发生理赔事件等于白赚,而一旦发生理赔却按旧车折旧价进行,这无疑可以让保险公司获取巨大利润空间。

二是相关部门监管不利,甚至是助纣为虐,保监会是保险公司的法定监管部门,但在“高保低赔”问题上,保监会不仅没有起到监督纠下的作用,反而是批复保险基本条款的文件。在批复文件后所还附有基本条款样本,这些基本条款的原则与各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条款完全一致。

三是违法成本过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在发生类似纠纷时,保险公司就算就会根据《保险法》中保险金额不得大于保险标的物实际价值的条款,主动承认“高保低赔”的车损险合同部分无效,最多也就是退赔投保人相应多付的保险金;同时有些消费者在发生类似纠纷时疏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是保险公司相应的可趁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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