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在线咨询
  >> 首 席 律 师
沙登峰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 最 新 公 告
 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3日14:30,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2、3月4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债权债务纠纷案; 3、3月10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股东权益纠纷案; 4、3月12日9: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6、3月16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 7
 法律咨询服务公告: 本站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您需法律帮助,请拨打咨询热线:13207161718 提前预约,沙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敬业的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民商合同民商合同 → 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是不是欺诈行为?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是不是欺诈行为?
来源: 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 作者:沙登峰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3-07 18:49:30 阅读次数: 1988

咨询:保险公司每年都是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需要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却是按照折旧后的价格进行赔偿。这样做是不是欺诈行为。

律师解答:所谓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

保险公司每年按新车价格收取相应保险费,理赔时却按折旧后价格进行赔偿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欺诈笔者认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一、保险合同属典型的格式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有提醒对方注意的义务;应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如果上述情形下保险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提醒注意、充分说明的义务,是不应被认为欺诈行为的,当然此类合同也会涉及到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而被撤销或变更。

二、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充分、必要的提醒、说明义务,而是作引人误解的虚假陈述或者模棱两可的糊解释使投保人陷于认识错误则属典型的欺诈行为!同样也会因违法而被撤销或变更。


上一篇: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都须按新车购置价来计算,这是不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什么是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沙登峰 律师
工作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律师热线:13207161718 E-mail:easysha@gmail.com
本站访问量:
....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