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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迫解散的原因一般有哪些?
来源: 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 作者:沙登峰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2-13 12:25:19 阅读次数: 1948
公司被迫解散的原因:公司非因自身的意愿而是由于外界的干预而解散,为被迫解散。导致公司被迫解散的情形如下: 
法院判决解散。法院判决解散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而制定的,属于诉讼案件。法院通过特殊程序审理后,可判决公司解散。我国公司法第181条第5项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主管机关命令解散。当公司设立或营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时,行政主管机关可以依法解散公司。该制度是为事后纠正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引起的滥设公司的弊端而建立的制度。 
3、公司破产解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破产界限时,依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法院可以依法宣告公司破产。自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公司即告解散,从此丧失对公司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由法院组织的清算组管理财产,进行清算。此外,在公司因其他原因解散而进行清算的过程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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