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在线咨询
  >> 首 席 律 师
沙登峰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 最 新 公 告
 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3日14:30,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2、3月4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债权债务纠纷案; 3、3月10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股东权益纠纷案; 4、3月12日9: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6、3月16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 7
 法律咨询服务公告: 本站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您需法律帮助,请拨打咨询热线:13207161718 提前预约,沙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敬业的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新闻资讯 → 公安部出台罪犯管理办法 允许拘役犯每月探亲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公安部出台罪犯管理办法 允许拘役犯每月探亲
发表日期: 2008-04-09 23:40:00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公安部出台罪犯管理办法 允许拘役犯每月探亲

阅读次数: 203  2008-3-22 22:29:00

来源:北京晨报  
 
    从今年7月1日起,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经批准每月可离开看守所,回家探亲一至两日。昨日,公安部发布《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出罪犯可申请回家探亲,患病期间应提高伙食标准,罪犯可以参加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多项人性化措施。 

    每月可申请回家探亲 

    《办法》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据了解,允许在押犯人回家探亲,这在法律上还是首次,在一定程度上利于罪犯的改造。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罪犯回家时间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将刑期末期作为回家时间,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为了防止在关押场所的“交叉感染”,《办法》要求看守所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改造表现等,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罪犯数量少的,可以集中关押。同时,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对罪犯实行宽严有别的分级处遇。对不同处遇等级的罪犯,其活动范围、会见通讯、接收物品、文体活动、奖励等方面得到的待遇也不同。 

  患病期间提高伙食标准 

    《办法》中规定,罪犯应当着囚服。饮食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制定的实物量标准执行。罪犯患病治疗期间,看守所应当适当提高伙食标准。看守所对罪犯收受的物品应当进行检查,非日常生活用品由看守所登记保管。罪犯收受的钱款,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开具记账卡交与罪犯。罪犯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使用物品和支出钱款。罪犯刑满释放时,钱款余额和本人物品由其本人领回。 

  法定节日有休息权利 

    《办法》中规定,看守所应当组织罪犯参加劳动,培养劳动技能,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罪犯参加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看守所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看守所应鼓励罪犯自学。另外,罪犯可以参加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看守所应当为罪犯学习和考试提供方便。(记者 郝涛)

上一篇:张志副会长在“两会”上呼吁关注律师民生
下一篇:福田法院审结一宗利用虚假股票操作信息实施的诈骗案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沙登峰 律师
工作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律师热线:13207161718 E-mail:easysha@gmail.com
本站访问量:
....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