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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 律师伪造法院判决书获刑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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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造法院判决书获刑一年半
发表日期: 2008-04-06 11:21:50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律师伪造法院判决书获刑一年半
更新时间:2008-03-27 作者:

近日,宝安法院对广受媒体关注的律师伪造法院判决侵吞亲友救命钱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范赟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宝安法院经审理查明:2O04年7月,被害人范X香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后诉至法院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范X香聘请被告人范赟为代理律师参加诉讼,并授予其进行调解并领取赔偿款等权限。2006年5月15日,在法官主持下,被告人范赟与范X香丈夫罗X林作为范X香的诉讼代理人与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方及保险公司达成了由承担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范X香28万元及由承担事故责任方承担5894元诉讼费用的调解协议。2006年5月25日,宝安区法院就该协议制作了(2006)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同年6月19日,调解书经三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范赟代范X香签收了该调解书。同年6月22日,范X香再次委托范赟担任其执行阶段的代理人,授权范赟办理领取赔偿款的签字手续,并将领取的赔偿款项打入范X香指定的银行帐号中。同日,双方还就该授权委托书委托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范赟持范X香的有效身份证件于中行湖南省邵阳隆回支行开据了一个帐号,户名即为范X香。2006年7月底,事故赔偿款及诉讼费用共285894元全部到范X香账户后,被告人范赟却告诉被害人范X香调解不成功,需等待法院判决,并于2007年3月3O日交给罗X林一份伪造的盖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章的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经鉴定,民事判决书为伪造,公章为假公章)。根据判决书,范X香获赔偿款156369.31元,被告方承担诉讼费用6243元,合计162612.31元,比调解书确定的285894元少123281.69元。罗X林于2007年4月9日到宝安区人民法院了解情况,得知该判决书不存在。为搜集证据,罗X林于同年4月11日从范赟处取得伪造的判决书原件,随后报案,4月18日公安人员在宝安龙华将被告人范赟抓获。
   
另查,案发后,范赟委托家属将被害人范X香应得的赔偿款和法院退还的诉讼费共计285894元支付给了范X香。同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支付了30000元以弥补范X香的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赟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发后被告人范赟积极悔过,主动退还了所侵占的款项,并对被害人另行给予了三万元的赔偿。结合被告人的悔过态度及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等情节,法院对范赟从轻处罚。宝安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对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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