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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调整国家赔偿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日赔偿金提高到99.31元
发表日期: 2008-04-03 17:16:0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最高法院调整国家赔偿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日赔偿金提高到99.31元

作者: 记者 罗书臻  发布时间:2008-04-02 08:19:58


    本报北京4月1日讯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提高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按每日99.31元计算。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新的工资数额,2007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比上年增加3931元,日平均工资为99.31元,比上年增加15.65元。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了相应的国家赔偿标准,即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99.31元,此标准从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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