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李某前往当地某超市购物,并将随身携带的包和手机存进超市的自助存储柜。购物结账后,李某发现存储柜中的包和手机不翼而飞,遂要求超市赔偿自己现金及手机损失共计8000元。近日,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事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超市赔偿李某1000元。
开庭审理时,被告超市不同意赔偿,并提交监控录像一份,证实李某财物系被一名陌生男子取走,超市认为这名男子并非超市工作人员,而且自助存储柜系商场为顾客免费提供的寄存场所,并在显眼位置提醒顾客“个人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丢失概不负责”,因此超市认为其没有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李某作为消费者到超市购物,超市就有义务对其向消费者所提供的储物柜等寄放物品的场所采取诸如安排专人巡逻、值班等必要、合理措施,保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尽管监控录像显示原告李某的财产系被第三人取走,在原告李某报案公安机关无法抓获第三人的前提下,李某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超市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院认为,至于李某的损失,李某未举证证明自己包里确实有5000元现金,因此法院对于其要求超市赔偿现金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关于李某的手机损失,根据李某提供的购买发票,手机已经购买一年多,考虑到手机折旧因素,同时原告李某未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亦存在过错,最后法院酌情判决超市赔偿原告李某1000元。
法官提醒:
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由于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场合较多、责任主体的范围较广,所以不同的场所、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活动内容、不同的参与人群,责任人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同的,无法事先完全明确其具体内容。实践中可参考该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所组织活动的规模等各种因素需要确定义务人应当负有的具体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进而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外,安保义务是法定义务,经营者不得以增加成本或开支为由,不履行此项义务。消费者的财物失窃,只要排除消费者故意或者消费者与第三者联合恶意所为,其他无论何种原因和方式,凡是发生在超市内的,超市的经营者均应对此负相应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