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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应设立哪些组织机构?
来源: 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 作者:沙登峰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2-07 20:16:42 阅读次数: 1815

股份有限公司(拟上市公司)应设立哪些组织机构?

  完善的治理结构应当体现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以下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2)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为5—19 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 至2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行使以下职责: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4)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 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 名召集人。董事、经理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行使以下职责: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5)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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