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是使参与合并的公司基于合并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如果如果合并行为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事由,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请求确认合并合同无效之诉,其法律效果相当于其他国家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无效之诉制度。我国关于合并行为的规范及我国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
1、兼并办法中规定的兼并方式
兼并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二)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四)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合并方式
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兼并方式
证券法第85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由此可见,在我国,公司合并是企业兼并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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