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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办贷款“借”朋友之名买房房屋判归实际购买人
来源: 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 作者:沙登峰律师 发表日期: 2010-12-21 21:41:42 阅读次数: 1402

由于自身不符合银行贷款买房政策,为办理银行贷款,曹某借朋友之名买房,谁知事后朋友翻脸不认账。昨日,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房屋归属案,判令房屋所有权归实际购买人曹某所有。
    2005年,海陵区居民曹某看中市区一套商品房。由于曹某此前已经向银行贷款买过房,根据银行政策,曹某无权再次按揭贷款买房。曹某便将该房登记在朋友丁某名下,并顺利取得住房贷款24万元。买房过程中,曹某支付了相关费用,并保存了相关权证、贷款凭证。此后,曹某按月偿还贷款。
    2007年10月,曹某将这套商品房加价出售给他人,双方签订购房协议后,对方支付了8万元定金。由于房屋登记在朋友丁某名下,曹某遂要求丁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遭拒,最终导致曹某的房屋交易未能成功。事后,曹某因违约还向买房人双倍返还定金共16万元。
    于是,曹某将朋友丁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
    法庭上,丁某提出,房屋所有权应以登记为准,既然登记在自己名下,就应当归自己所有。曹某则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笔录中,丁某承认房子是曹某出资购买。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虽登记在被告丁某名下,但其对购房款的来源和支付、房屋的来源及交易情况均不能说明。且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丁某也承认房子是曹某出资所购。因此,法庭认定曹某为房屋实际购买人。
    据悉,随着银行对按揭买房贷款的控制,借他人之名以获取贷款买房的现象逐年增多,由此引发房屋归属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据统计,今年全市法院受到类似案件达10多起。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的权利归属以房产登记为准。借名买房,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没有确凿证据,实际出资人购买的房屋很可能归登记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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