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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拿到产权证前如何付房款比较保险?
来源: 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 作者:沙登峰律师 发表日期: 2010-12-21 21:19:21 阅读次数: 1342

案情介绍
    程东以20万的价格买下了李欣在城郊的一套二手房,双方在卖房协议中约定:“在卖方交房屋钥匙和房屋产权证时,买方交付房款。”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当双方办理完立契手续,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时,两人发现上述约定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因为办理过户登记并非立等可取,根据规定在交易部门办结买卖过户手续至少需20天,从登记部门拿到产权证最少也要30天。两人在购房款何时交付上发生了分歧:程东担心在拿到房产证之前把20万购房款交付给李欣,房产证过户登记手续办不成怎么办?李欣则担心交了房产证却拿不到钱,自己也很被动。在这种情况下,两人选择了提存公证。两人约定:“双方到房地局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后,买方先将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整提存于市公证处,待买方(程东)领到房屋产权证后,双方到房屋所在地,打开房门,卖方(李欣)将房子钥匙全部交给买方之后,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取购房款交给卖方。”问:这样做是不是比较保险?
    以案说法
    程东把房款提存公证处后,只要满足双方约定的提款条件,李欣就可以持有关证明和程东一起从公证处提取购房款,从而使李欣的债权实现得到了保障;对程东而言,办理了提存公证后,由于房款交给公证处保存而不是由债权人李欣直接取得,李欣从公证处取得房款的前提必须是已经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使程东实际拿到了产权证,否则,程东仍可从公证处取回自己的购房款,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提存公证起到了督促房屋买卖双方按约履行合同的担保作用,同时,也为房屋买卖双方解决了产权证下发前的付款安全问题。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3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担保提存是为防范合同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合同落空”风险,通过提存购物款或其它有价证券、权利凭证以督促合同双方如约履行合同的制度。在私房买卖中运用提存公证做为合同履行尤其是房款交付的担保有以下优势:私房买卖对买卖双方都是数额巨大的一次性交易,双方由于互不了解,彼此之间缺乏信任的基础,都想尽量降低自己的风险。
    当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和争议时,提存公证可以为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执行提供保障。当出现提存协议约定以外的情况或发生其他合同纠纷而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时,由于双方在公证处办理了提存,将货款预先交由公证处保管,法院可以就公证处所保管的金额执行判决,使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追偿能够得以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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