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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赠与的效力
来源: 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 作者:沙登峰律师 发表日期: 2010-12-21 21:12:42 阅读次数: 1435

离婚协议中赠与的效力
    如题。离婚协议中一方承诺将婚前财产或者共同财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协议经婚姻登记部门登记并已经发放离婚证。此后,赠与一方反悔,赠与能否撤销?则受赠方是否有权要求强制执行?房产赠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赠与方将房屋转卖他人是否有效?如果买卖已办理过户手续,买受房屋的善意第三人能否获得房产?
    我认为:
    婚姻登记部门仅确认双方离婚系自愿,且对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已达成合意。但离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要求法院强制执行,需经过诉讼程序。
    赠与一方不能随意撤销赠与。虽然离婚协议具有人身性质,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但应该参照合同法中关于特殊赠与的规定,即具有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的赠与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如赠与方将房屋转卖,则侵害了离婚协议中另一方(买卖合同中的第三人)的权益,应属无效。
    如房屋被转卖且已经过户,买受方又为善意第三人的话,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和物权公示的可信赖性,应承认该物权变动,买受方获得房产,此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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