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兴盛小区拆迁项目,造成630户长期无法回迁。主要违规事实:原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徐武军擅自将安置房屋建设资金挪作他用;省政府、省建设厅、葫芦岛市政府多次督办,仍不认真履行拆迁协议。辽宁省建设集团和辽宁省建一公司作
为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级管理部门,监管不力。
二、河南省驻马店市高新区关庄木材市场拆迁项目。主要违规事实:1994年以来,驻马店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只取得临时建筑许可证的114户居民房屋陆续发放房屋产权证,违反《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2003年实施房屋拆迁时,又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为由,撤销原产权证书,致使被拆迁人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违反《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驻马店市拆迁办在拆迁人未提供有效的土地批准文件和资金证明的情况下,发放拆迁许可证,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后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为程序违法。
三、福建省莆田市梅园路东段旧城改造项目,违法发放拆迁证。
四、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兴安北路新城村拆迁项目,强拆房乱砍人。主要违规事实: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拆迁公司在该项目拆迁过程中,雇用没有拆除资格的社会闲散人员实施拆除,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当被拆迁人刘福旺对补偿价格有异议,不同意签协议时,该公司经理杨进东在未申请行政裁决情况下,擅自对刘福旺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迁,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在强制拆迁过程中,杨进东雇用郑宝山、王志敏、张占山将刘福旺双腿砍断,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五、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延伸拓宽拆迁改造项目,未办证强行拆迁。主要违规事实: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拆迁办在未办理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实施拆迁,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赛罕区拆迁办作为拆迁主管部门接受委托拆迁,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在未经行政裁决情况下,擅自实施强制拆迁,与拆迁居民发生激烈冲突,激化了拆迁矛盾,造成被拆迁居民多次集体越级上访。
六、北京市海淀区万柳绿化隔离带综合改造项目,主要违规事实是开发商对被拆迁户进行强制拆迁并对其进行人身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