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聘请律师
|
服务项目
|
公司法律
|
公司文书
|
工商调查
|
房产调查
|
法律顾问
|
公司法务
|
咨询留言
|
房产建筑
|
民商合同
|
公司治理
|
股东权益
|
金融保险
|
债权债务
|
劳资关系
|
企业改制
|
企业诉讼
|
股权纠纷
|
联系我们 |
最新公告
:
在线咨询
>> 首 席 律 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
13207161718
>> 最 新 公 告
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3日14:30,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2、3月4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债权债务纠纷案; 3、3月10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股东权益纠纷案; 4、3月12日9: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6、3月16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 7
法律咨询服务公告: 本站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您需法律帮助,请拨打咨询热线:13207161718 提前预约,沙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敬业的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房产建筑
→
房产建筑
→ 拆迁房有户口 应获补偿款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拆迁房有户口 应获补偿款
来源: 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沙登峰律师 作者:沙登峰律师 发表日期: 2010-12-21 14:13:04 阅读次数: 1370
王小姐是回京知青子女,根据政策1989年将户口迁入其外婆承租的公有住房,且一直居住在内。2004年底,该公房所在地块动拆迁。2005年初,其舅舅陈先生代表全家四口人与动迁公司签订了《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共计取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款165万元;但舅舅仅给王小姐10万元。王小姐认为,按照动拆迁的有关规定,自己作为同住人应当与外婆、舅舅等均等分割所得的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现舅舅只给自己10万元动迁款,明显侵害了自己的权益。王小姐的外婆也认为舅舅的做法不妥,但是碍于自己年事已高,对动迁的事不是很清楚,且动迁款都由王小姐的舅舅掌控,自己也没有办法。王小姐的舅舅说,王小姐不是该公房实际居住人,她1989年回上海,结婚后自行搬出了这套房子,与父母居住在外,户口是空挂的,再则自己的行为是一种代理行为,应由自己的母亲承担法律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王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舅舅给付自己补偿安置款16万元。
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又依据北京市关于公有住房拆迁的相关规定,王小姐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在本市又无其他居住房屋,应当属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动迁房屋补偿款应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所以王小姐理应享有与其外婆等人同等份额的拆迁补偿款。鉴于王小姐的舅舅实际领取该拆迁补偿安置款,虽其为代理人,但所有的款项均由其占有,其享有支配权。本案的法律责任应由王小姐的舅舅承担,王小姐有权要求她的舅舅支付属于自己份额的动迁补偿款16万元。
上一篇:
房屋拆迁法律服务主要范围
下一篇:
如何计算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沙登峰 律师
工作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律师热线:13207161718 E-mail:easysha@gmail.com
本站访问量:
....
委托维护:
律师建站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