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自诉案件的种类: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毁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律师代理刑事自诉案件的主要工作: 1、指导受害人及其家属收集、整理相关证据; 2、代写刑事自诉状; 3、代为出庭控告; 4、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和解、调解; 5、提出上诉或者申诉。
三、刑事自诉案件中辩护律师主要工作: 1、查阅案卷、领取诉状; 2、如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办理会见,申请取保候审; 3、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提请司法鉴定; 4、出庭辩护,发表辩护意见; 5、提出反诉; 6、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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