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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种类及律师代理或辩护的主要工作
来源: 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沙登峰律师 作者:沙登峰律师 发表日期: 2010-12-17 16:38:30 阅读次数: 2432

一、刑事自诉案件的种类: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毁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律师代理刑事自诉案件的主要工作:
  1、指导受害人及其家属收集、整理相关证据;
  2、代写刑事自诉状;
  3、代为出庭控告;
  4、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和解、调解;
  5、提出上诉或者申诉。

三、刑事自诉案件中辩护律师主要工作:
  1、查阅案卷、领取诉状;
  2、如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办理会见,申请取保候审;
  3、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提请司法鉴定;
  4、出庭辩护,发表辩护意见;
  5、提出反诉;
  6、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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