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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合同民商合同 → 债权凭证制作瑕疵之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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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制作瑕疵之法律后果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0-12-17 16:16:26 阅读次数: 1922

【案情介绍】
  2003年至200年间杨某与某彩钢公司共签订了8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杨某依约履行合同并交付了工程,而彩钢公司则恶意多次拖欠工程款。2005年1月5日,彩钢公司经与杨某协商,收回其为杨某出具的多张零碎欠条后,为杨某出具了“共欠杨某工程款460000元,计划在2005年底前付清全部欠款”的欠款证明。付款履行期届满,公司拒绝付款,杨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彩钢公司承认《欠款证明》上印章的真实性,但其提出公司公章曾经丢失,要求对欠条落款是“先有打印字迹后盖章”还是“先有印章后有打印字迹”进行司法鉴定。某物证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欠条落款日期打印在印章上”的鉴定结论。
  另外,彩钢公司称杨某未完工、工程质量有问题,法院明示杨某就工程质量及造价申请鉴定,杨未提出申请。
  两审法院均以杨某证据不足,驳回了杨某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明显系人为模糊事实、曲解法律、枉法裁判造成的结果。
  一、民事案由确定错误
  杨某与彩钢公司签署的书面合同虽然为建设主管部门印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因杨某为个体包工头,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杨某与彩钢公司实质上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审理此案,其民事案由选择错误。
  二、举证责任分担错误
  因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且就工程造价进行了结算,杨某不必就工程质量及造价申请鉴定。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彩钢公司如提出工程质量及造价异议,则应由其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判决称“原告应对工程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属于举证责任分担错误。
  三、关于《欠款证明》的效力
  1、彩钢公司对印章的真实性未提出疑议,则《欠款证明》应合法有效,除非彩钢公司能够证明该印章是受欺诈、胁迫或者因杨某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加盖的。
  由于《欠款证明》是作为债务人的一方彩钢公司单方出具的,杨对其制作过程无从知晓,也不必对其制作方法上瑕疵承担不利后果。如否定债务人单方出具的债权凭证,则任何交易无安全可言。
   2、彩钢公司举证和质证不符合人的正常认知逻辑。他们对《欠款证明》上印章与打印日期形成的先后顺序的疑义是如何产生的,这点非常令人费解。如果肉眼能发现痕迹破绽,那还需要鉴定做什么?如果肉眼不能发现,彩钢公司又是如何知道《欠款证明》有这方面的瑕疵?稍加推敲,真相无外乎两种可能:①《欠款证明》的制作方式就是一个预谋;②在审判和鉴定的某个环节《欠款证明》这份证据被调包。
  我们不妨反正一下:如果杨某偷得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取得彩钢公司印章,他完全可以按正常的欠条制作程序制作欠条,那他为什么还要弄个有“瑕疵”的欠条呢?即便杨某不具备法律常识,导致作出的欠条有彩钢公司所说的瑕疵,对于他本人明知的事实,他为什么还要同意去做鉴定?

【友情提示】
  1、债权人在接收欠条等债权凭证时一定要慎重,主要审查如下几点:
  (1)债权凭证出具人署名是否与其身份证一致;如债务人为单位的,债权凭证上是否盖有单位公章并有负责人签字;
  (2)自然人署名的债权凭证,债权人或受托人一定要看到债务人本人签字;
  (3)涉及金额部分最好用大小写;
  (4)尽量用合法、规范和明确的语言记载债权内容,如用语模糊,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重新出具;
  (5)债权凭证交付后在债务履行完毕前,不要轻易将债权凭证给债务人,以防债务人篡改。
  2、对于承办法官枉法裁判行为,可依法向检察机关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条有关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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