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规定赔偿原告郭剑根、郭剑龙人民币11万余元;被告肖斌林赔偿原告郭剑根、郭剑龙人民币4万元。
2010年1月21日11时30分,肖斌林驾驶小货车途经105国道峡江至上盖交叉路口处,超越前面的大货车,与由郭剑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搭乘郭剑根)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郭剑根、郭剑龙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郭剑根、郭剑龙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分别用去医疗费4万元和3000元。经法医鉴定,郭剑根因本次事故造成损伤,伤残程度为九级,占全残的20%,需继续治疗费5000元。郭剑龙的二轮摩托车经评估,车损为人民币2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事故认定书经审查合法有效。即肖斌林当日驾车途经事故发生地,与对面而来由郭剑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有会车可能的,未主动减速避让,而是超越大货车,以致与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郭剑根、郭剑龙的合理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赔偿金额应依法予以核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依法对被告肖斌林造成原告郭剑根、郭剑龙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