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代位继承权人的继承顺序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关系的两个顺序中,继承关系都是双向的,父母、子女、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均是双向的继承关系,唯独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似乎不是相互继承的关系。抚养'>抚养明确规定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但没有明确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有学者认为这是抚养'>抚养的立法不足,主张应将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关系写入第二顺序继承之中。产生这种观点的原因,是对于代位继承制度的作用认识不足。
抚养'>抚养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如果孤立地理解该条规定,则在一位作为被继承人的老人既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又没有抚养'>抚养所列第二顺序继承人时,其孙子女、外孙子女看起来像是无权继承的,老人的遗产因此将会成为无主财产。这是完全不合常情的事,不符合继承的原始意义(财产向直系卑血亲让渡),是不应发生的。但事实并非如此,由于存在代位继承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依抚养'>抚养可以顺利实现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继承。这便“自然”避免了前述荒谬现象的出现。
需要进一步分析的是,如果此时存在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则通过代位继承排除兄弟姐妹的第二顺序继承权。而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而第二顺序继承人全部存在的特别情形下(五世同堂),孙子女、外孙子女通过代位继承可以全部阻却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发生与实现。
因此,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继承顺序优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这个结论在另一方面证明了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法定继承人的观点的正确性。
由上述分析可见,代位继承既有子女(部分或全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位子女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功能,又具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优先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功能。代位继承制度是抚养'>抚养的一项重要法定继承制度。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定继承人地位的否定是对抚养'>抚养的误读。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为此进行司法解释,以统一对代位继承制度的认识和司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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