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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来源: 匿名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0-12-08 18:45:51 阅读次数: 1292

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近年来,公民的离婚率不断攀升,如何保护离婚家庭中未成年人的权益、如何保障这些孩子健康成长成为一个社会难题。我们在处理具体的离婚案件中应当重视该问题。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抚养权归属的没有一个具体的明确的判定标准,我们在处理抚养权的归属时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虑,可以遵循以下一些原则:一是健康、品德明显缺陷者排除原则,即疾病、健康状况欠佳或品行不端、有不良生活习惯的人,由于没有足够精力或根本无意识给与子女周到的日常照顾或精神上的慰藉和沟通,应当被排除在最佳抚养者之列;二是亲自照顾者优先原则,即指有能力和意愿亲自为子女的生活起居、智力开发、学业辅导和课外娱乐等事务花费时间和精力的一方应当成为最佳的抚养者;三是生活环境一致性原则,即要求在确定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抚养时,应尽可能保持其已经建立并适应的生活模式,降低小区、学校、同伴等环境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四是尊重子女意愿原则,在子女达到一定的年龄或具备一定的理解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征询子女本人的意见,由其自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

  抚养费问题。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一般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在处理子女抚养费的时候尽量让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自己协商一致能较好地平衡子女实际需要和父母的给付能力之间的差距。如果协商不成,要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探望权问题。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尽量让双方当事人就小孩的探视权协商一致,说服那些想阻止一方行使探视权的当事人,让他们主动、自觉履行协助义务,真正站在子女的立场上,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子女抚养、探望权争执不下,在判决的时候也尽量将探视权规定的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避免日后因为探视权问题产生新的纠纷而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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