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聘请律师
|
服务项目
|
公司法律
|
公司文书
|
工商调查
|
房产调查
|
法律顾问
|
公司法务
|
咨询留言
|
房产建筑
|
民商合同
|
公司治理
|
股东权益
|
金融保险
|
债权债务
|
劳资关系
|
企业改制
|
企业诉讼
|
股权纠纷
|
联系我们 |
最新公告
:
在线咨询
>> 首 席 律 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
13207161718
>> 最 新 公 告
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3日14:30,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2、3月4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债权债务纠纷案; 3、3月10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股东权益纠纷案; 4、3月12日9: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6、3月16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 7
法律咨询服务公告: 本站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您需法律帮助,请拨打咨询热线:13207161718 提前预约,沙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敬业的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民商合同
→
民商合同
→ 父亲的遗产我有份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父亲的遗产我有份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0-12-08 18:36:50 阅读次数: 1544
父亲的遗产我有份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李芳诉被告李丽继承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原、被告父亲遗留房产和宅基地土地补偿款共计9万元,原告李芳分配3.6万元,被告李丽分配5.4万元。
原、被告系同胞姐妹。1993年原、被告的父亲与母亲离婚后,被告李丽由父亲抚养,住衡山县开云镇,原告李芳则跟随母亲生活,1994年12月原告与母亲两人户籍迁入衡山县店门镇,2005年原、被告父亲去世,在原居住地留下房屋一栋。2009年12月,被告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被告父亲所遗留房屋一栋由开发商拆迁;开发商支付房屋、宅基地土地补偿款共计9万元。原告知悉此事后,对被告与开发商签订协议的行为表示追认,但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继承权。原、被告就父亲遗产分割一事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诸法院。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父亲死亡时,遗留住房一栋,依法应当由原、被告继承。房屋所有权与依附土地的使用权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宅基地的使用权随地面的房产所有权而转移。因此,原告李芳自继承开始后不仅取得父亲遗留房产的所有权,同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被告单方与开发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客观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继承权。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2009年12月之前,原告的继承权没有受到侵害,处于一种自然状态。2009年12月之后,被告单方与开发商达成房产处置协议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的时效应从2009年12月起算,对被告认为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辩驳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对其父亲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一篇:
丈夫病亡留债务 遗孀被诉判偿还
下一篇:
人死债不亡 法院调解把账还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沙登峰 律师
工作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律师热线:13207161718 E-mail:easysha@gmail.com
本站访问量:
....
委托维护:
律师建站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