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聘请律师
|
服务项目
|
公司法律
|
公司文书
|
工商调查
|
房产调查
|
法律顾问
|
公司法务
|
咨询留言
|
房产建筑
|
民商合同
|
公司治理
|
股东权益
|
金融保险
|
债权债务
|
劳资关系
|
企业改制
|
企业诉讼
|
股权纠纷
|
联系我们 |
最新公告
:
在线咨询
>> 首 席 律 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
13207161718
>> 最 新 公 告
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3日14:30,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2、3月4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债权债务纠纷案; 3、3月10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股东权益纠纷案; 4、3月12日9: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6、3月16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 7
法律咨询服务公告: 本站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您需法律帮助,请拨打咨询热线:13207161718 提前预约,沙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敬业的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民商合同
→
民商合同
→ 被收养人未经登记不属法定继承人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被收养人未经登记不属法定继承人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0-12-08 18:35:50 阅读次数: 1501
被收养人未经登记不属法定继承人
张某升收养一子,但未办理收养登记,张某升去世后引发遗产继承纠纷。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认定张某升所收养之子不属法定继承人。
张某升与张某平于2000年6月登记结婚,张某平系再婚(结婚时带一女儿)。2002年张某升夫妇又收养一子,但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2003年9月,张某升病故。2006年6月,张某升生前名下的房产经拍卖还债后,尚余有一万余元。张某升之父与张某平为该部分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
在诉讼中,张某平申请追加女儿和养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院审理认为,因张某平之女自2000年6月便随母亲与张某升共同居住生活,至2003年9月张某升病故,共同生活了三年有余,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符合《抚养'>抚养》中有关继子女的条件,可以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2002年张某升生前与张某平收养之子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故该收养行为不具备收养关系的生效要件,其不能以养子的身份参加继承。法院遂据此确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依法分割了遗产。
上一篇:
两个儿子为争房产告老爹 大儿子继承房产一半
下一篇:
不孝儿父未亡侵权欲继承 法院判决排除妨害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沙登峰 律师
工作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律师热线:13207161718 E-mail:easysha@gmail.com
本站访问量:
....
委托维护:
律师建站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