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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婚姻司谈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及华侨收养子女的条件和登记程序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0-12-08 18:30:47 阅读次数: 1345
民政部婚姻司谈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及华侨收养子女的条件和登记程序
(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
 
    由于香港和澳门不是一个国家,而分别是作为英国和葡萄牙殖民地而存在的。
因此,以国籍的概念来界定香港和澳门的身份是不合适的。
    香港居民包括香港本土人士和有纯碎或部分中国血统的人,及在香港连续居住
七年以上的英国公民和联合王国本土人士。我们所称香港同胞是指在香港土生土长
的中国人和中国血统的华裔人士。已加入英国国籍的华人和英国公民应按外国人对
待。
    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我们所称台湾居民是指目前仍居住在台湾地区(包括台
湾岛、澎湖列岛、金门、马祖岛)的居民。如台湾居民已回大陆定居的,按大陆公
民对待,已到国外定居的,则按华侨对待。
    海外华侨是指已定居在国外的华人。
    一、收养人条件
    港澳同胞、台湾居民、海外华侨同属中国公民,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
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
年满35周岁。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
女的限制。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包括经济条件、健康条件和教育子女的能力。
经济条件主要看是否有固定职业,有可靠的经济来源,在居住国是否有永久居住
权。有些人虽已出国多年,但并无取得所居住国的永久居住权,一般则不能收养。
    二、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1.登记机关
    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
孤儿要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才能成立。
    2.登记程序
    办理申请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
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予以登记,发给收养证书。
    登记机关审查时,应首先审查收养人的收养目的和是否具备收养人条件。并审
查收养人提供的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以上几类人由于来自不同的地点,其证明材料也有所不同。
    港澳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证分为永久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两种。持有香港
永久居民身份证并是香港本土人士或在香港连续居住七年以上的华裔人士,才能按
香港同胞收养登记办法办理收养。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港澳地区公证律师出具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
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台湾居民
    (1)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即指户籍底册的影印件。
    (2)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者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自1992年5月1日起施
行)。
    a、由台湾地区直接来大陆的,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或委托的机关签发
旅行证件,有特殊事由的,可以由指定的开放口岸的公安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b、由港澳地区来大陆的,可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签发旅行证件,
也可由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处和香港中国旅行社签发旅行证件。
    c、经其它国家来大陆的,可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签发旅行证件。
    (3)经公证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
(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华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代替护照的证件可以是我主管
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
    (2)经居住国公证机关或公证人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构认
证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
明(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符合其居住国收养法律规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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