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与民事调解书相抵触如何判 [案情]2003年4月朱某购置平房一间(价格5000元),2004年10月因债务纠纷朱某与债权人张某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朱某去世后该房屋归张某所有。2007年5月朱某立下遗嘱,该房屋由其孙子继承并办理公证手续。2008年9月朱某去世,就该房屋归属问题债权人张某与朱某孙子产生纠纷,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
[分歧]本案处理有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在2007年5月已经立下遗嘱该房屋由其孙子继承并办理了公证手续,该房屋应归朱某孙子所有,朱某的债务由其孙子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在2004年10月与张某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去世后房屋归张某所有,调解协议已经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朱某虽在2007年5月又立下遗嘱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遗嘱当时并未生效,该房屋应当归债权人张某所有。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朱某在2003年4月购置房屋,虽于2007年5月立下遗嘱由其孙子继承,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是该份遗嘱在朱某因病去世前并未发生效力,故朱某孙子在2008年9月朱某因病去世之前无权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二、朱某于2004年10月与债权人张某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送达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某与债权人张某之间的债务纠纷已经得到解决,虽然在朱某去世之前张某获得的只是一种期待的利益,即张某在朱某去世之前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但是张某在朱某去世后可以根据生效的调解协议主张房屋所有权。
三、朱某在2004年10月因债务纠纷已与债权人张某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其去世后房屋归张某所有,后又于2007年5月立下遗嘱房屋由其孙子继承,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从表面上看,朱某有权立遗嘱处分其房屋,在朱某去世后其孙子和债权人张某都可以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张某主张房屋所有权是基于生效的民事调解协议,而朱某孙子要求继承房屋的依据是公证遗嘱,因民事调解协议在2004年10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在朱某去世后依法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该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而朱某所立遗嘱虽然经过公证但只表明遗嘱人本人不能随意撤销,并不表明遗嘱已经生效。
朱某在2004年10月作出的诉讼调解行为与其在2007年5月所立遗嘱的意思表示明显相反,虽然朱某立遗嘱行为在后,但是在张某根据生效的调解协议依法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朱某之后所立的遗嘱即使经过公证也应视为被撤销,朱某孙子无权依该公证遗嘱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在朱某去世后应当归债权人张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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