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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后遗产谁有继承权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0-12-08 17:59:51 阅读次数: 1661

离婚判决后遗产谁有继承权
 
当爱情、亲情和财富分配纠缠在一起时,正如影视剧中表演的那样,爱情和亲情往往会变了味儿。人生不是戏剧,但当一个人的生命走到尽头时,所谓的“钱没花完”又使多少夫妻子女、兄弟姐妹陷入财产纷争。

2003年, 张某﹙男﹚与李某﹙女﹚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两人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2008年,李某在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经法院一审审理,判决两人离婚,其子归李某抚养,并对两人的一处房产、3万元共同存款和2万元的其他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就在判决书送达后的第4天,张某因驾驶机动车发生车祸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对方应负全责。张某生前在保险公司投保了5000元的车损险和1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李某对张某进行了安葬,并支付了相关费用3200元。交通肇事方赔偿了张某死亡赔偿金15万元,丧葬费3200元,共计15.32万元。张某的父母认为,李某与张某已经离婚,与张家已无任何关系,要求继承张某在离婚诉讼中分得的全部财产、死亡赔偿金15万元、车损险5000元和意外伤害保险金1万元。李某深感不公,为此找了律师咨询。律师告诉李某,离婚判决书还未生效,她与张某还系夫妻关系,因此李某的遗产应有她和儿子的一部分。张某父母与李某为遗产分配之事争执不下,李某遂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继承张某全部遗产的1/3;(2)继承保险公司支付的车损险5000元和意外伤害保险金1万元的1/3;(3)继承张某死亡赔偿金15万元的1/3。

法院经审理认为:(1)张某与李某的离婚诉讼虽已经法院判决准许离婚,但在一审判决后15日上诉期内,张某因车祸的死亡导致了离婚诉讼的终止,离婚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与李某依然系夫妻关系,李某有资格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张某的遗产。因此,李某、李某之子、张某的父母都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某的遗产,各自继承1/3的继承份额。(2)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在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时指定其子为受益人,这1万元的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分配,应归其子所有;车损险的保险金属于财产险,应作为遗产来分配。(3)李某为张某办理安葬事宜,3200元是实际支出的补偿,应归李某所有,不能算作遗产;但是死亡赔偿金15万元,应为遗产,为继承人共同继承。

律师解析:离婚判决未生效是关键

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一审判决的生效期为15天。在当事人接到判决书15日内未提起上诉的,15日期满后,此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离婚诉讼虽已经法院判决准许离婚,但是在判决生效前,张某因车祸的死亡导致了离婚诉讼的终止,此离婚判决并未生效,他们之间还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和夫妻身份。因此,李某有资格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张某的遗产。

我国《抚养'>抚养》明确规定,遗产是按照先后顺序继承的,也就是说,当有遗产需要继承时,首先由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如果没有这3种人选,才可以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继承。本案中,李某、李某之子、张某父母均为合法的继承人,而且这3类人中,是不分先后顺序的,具有同等的继承资格。

继承的遗产范围

依据《抚养'>抚养》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得,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两人的房产、3万元共同存款和价值2万元的其他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50%应属于李某,余下的50%才能由李某、李某之子和张某父母分成3份来继承。

关于遗产中不动产的处理方式

各方均想要房屋的,可以由出价最高的人取得,然后按照房屋价格和继承人的分配比例返钱给其他各方;各方都不想要房屋的,可以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部分人想要房屋的,可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价,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予其他方相应的现金补偿。

哪些财产可作为遗产继承

根据我国抚养'>抚养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其他合法财产。

本案中,涉及到两个比较特殊的问题。一是保险金是否能作为遗产,二是死亡赔偿金是否能作为遗产。

车损险属于财产险,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但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人身险,要分情况区别对待。当投保人身险的时,被保险人明确指定了受益人的,赔偿金应该属于受益人,而不应该作为遗产来继承;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则可作为遗产来继承。张某投保的1万元意外伤害险明确指定其子为受益人,那么在张某死亡后1万元的保险费应归张某之子所有。

由于张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死亡后所取得死亡赔偿金15万元。死亡补偿金虽不是死者的遗产,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抚养'>抚养》由死者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遗产数额的分配遵循的原则

等分原则是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遗产分割原则。在同等条件下,遗产由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但同时要考虑以下原则。

适当照顾原则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即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起码的生活的人,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而对于有赡养或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赡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律师提醒:继承人可变更房屋产权

当房屋所有权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前提下,可申请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流程如下。

(1)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应提供如下资料: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继承人名单;如有遗嘱应提供遗嘱原件;如有放弃继承权的的继承人,应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2)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办理完公证后,应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手续,领取测绘结果。

(3)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所有继承人都应在申请书上签字。

(4)提交房屋产权证书。

(5)法律规定的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果该房屋权属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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