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继承 案例:
2004年1月20日中午,九十高龄的冷某(女)见女儿徐某与村民金某发生口角,遂手拄拐棍上前劝解,被金某碰撞倒地,致右股骨骨折。冷某当日被送医院住院治疗,至3月30日出院。经法医鉴定,冷某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伤残九级。冷某出院后,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成,冷某于5月8日将金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冷某于6月20日自然死亡,法院通知冷某的法定继承人徐某参加诉讼。
分析: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即是通过财产赔偿来填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我国《民法通则》早就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此,受害人只要依照法律规定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就可以期待获得财产赔偿,该赔偿财产属于受害人预期可得的个人财产,实质上已经转化成了具体的财产债权,在受害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也已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转让或继承,因此冷某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后,其提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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