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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离婚案牵出房产官司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0-12-08 17:54:31 阅读次数: 1372

离奇离婚案牵出房产官司
 


 

核心提示  

  天津市民吴梅到法院离婚一审胜诉,她却上诉了,理由是她与“前夫”本来没有婚姻关系,结婚证是非法的,请求二审法院判其婚姻关系无效。与此同时,她提起行政诉讼,把违规制作结婚证的民政部门告上法庭,目的就为确认这桩婚姻无效。既然不存在婚姻关系,离的哪门子婚?吴梅说:“我也想置之不理,但事实逼得我必须要个说法,否则不知道还会有多少麻烦找上门来。”是什么原因令吴梅迫切地想要摆脱这种关系,她的“婚姻”发生了哪些故事,其间又折射出哪些伦理、社会与法律问题呢?

  吴梅与父母居住的房子已被查封

  离婚官司

  一审胜诉提起上诉

  今年9月25日,本市大港区法院对一起离婚诉讼做出一审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法院的判决书与平常离婚案的判决书大同小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1994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1996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矛盾,2004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事实上,这起离婚官司从立案起,就是吴梅一个人在打。因为被告的出走,连开庭通知都是法院经过公告“送达”的。最终,法院对被告张扬缺席审理并缺席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撇下妻子一走了之长达数年,杳无音讯,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应准许离婚。

  然而,几天后,吴梅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判决,改判确认婚姻关系无效。吴梅在上诉状中称,她与张扬并没有按照婚姻法的要求到民政登记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现有婚姻登记全是张扬在对其隐瞒事实的情况下非法办理的。一审期间,吴梅提出过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问题;一审判决下达后,她在大港区档案馆找到了张扬非法伪造的婚姻登记申请书等材料。

 债务纠纷

  原被告都不是吴梅

  之所以要这样做,缘于一起债务纠纷,这起债务纠纷中本没有吴梅的名字。原告是津南区男子韩某,被告是张扬。法院判决认定,去年10月,张扬以做生意为名借了韩某10万元钱,一直没还,判决张扬欠债还钱。韩某的官司胜诉后到法院申请执行。在这个环节上,牵扯到了吴梅。

  此时,吴梅正在打离婚官司,被告恰恰是张扬。人们据此推理,吴梅与张扬离婚,说明他们离婚前是夫妻,而他或她名下的财产很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也很可能是共同债务,于是,吴梅的房子便成了张扬的债主希望执行的对象。

  类似的道理,吴梅在法院的执行庭听过。据其介绍,就在她的离婚案一审开庭前一两天,她正在单位上班,突然接到大港区法院执行庭的电话,说是一起执行案与她有关,希望她到法院去一趟了解情况。几天后,她在法院知道了上述债务纠纷。当时她大呼冤枉,她说自己虽然与张扬有过一段恋爱关系,并且同居过,但是张扬从来没给过她钱,也不负责任,后来张扬就离家出走了。“他还借了我父母20几万元没还呢,本来我就够无辜的了,凭什么还要替他还他欠下的钱呢?”

  还有一个理由令吴梅心惊:吴梅名下位于河西区的一所房产是今年初过户到其名下的,此前一直在张扬名下。“法官据此认为,张扬和我一起转移财产,是恶意逃避债务。”吴梅说,“这更是冤枉。”

执行异议

  不说清就得动房子

  因为上述债务纠纷及理由,法院查封了吴梅名下位于河西区的这处房产。对吴梅来说,问题严重了。因为几年来,她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他们的家就安在这所被查封的房子里。

  虽然此前羞于谈起,但吴梅这时不得不向人们一再说明她与张扬的交往过程。“我是1992年1月离婚的,与张扬是1994年12月认识的,他跟我说他离婚了,但我一直没见到离婚证明。我们同居过,当时感觉关系还可以,也曾想过结婚,但后来,我发现他这个人人格有缺陷,谎话连篇,还不体贴人,不负责任,就打消了结婚念头。我们一直没有过正常的婚姻生活。2001年,因为我孩子上学的原因,我搬到父母家住。2003年,我父母的房子拆迁,我们才找到现在这处房子,因为我的工资不高,最高只能贷10万元,不够买房子,张扬就说用他的名字直接办按揭。当时他已经买断了工龄,是和人做生意还是打工,我也搞不清楚。我父母已经退休,贷不了款。因为时间紧迫,我就同意了他的提议。于是,房主的名字就是他的了。但是,无论是首付还是后来每月还贷以及最后清贷都是我父母帮我出的,他没付过一点钱,我们的户口都迁来这处房子,他的却一直在大港。”

  “2004年2月,他留下‘遗书’说跟人玩牌输得挺惨的,欠我父母的钱还不上了,河西的房子就归我了,谁要找我要钱别理他,跟我没关系。他几点走的,我不知道,下班回来才看见这个东西(‘遗书’)。”

  “他走了以后,我还要每月交贷款。2004年5月,我实在没钱了,才和父母说了他离家出走的事。2004年8月初,我在我家所属的派出所报案,说他离家出走。2006年春天,他突然给我家打电话,说他父亲去世了,他回来奔丧。我说,既然你回来了,跟我到公证处办公证,全权委托我办房子过户的事吧。他挺痛快地就答应了。”

  “随后,我俩在河西公证处办了公证。去年10月初,我父亲借钱把贷款还清了,接着去过户,想改成我名字,但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说公证书不能用了,必须得本人来,因为我一直联系不上他,就没办。一直拖到今年1月底,他才和我一起把房子过户到我名下。我为什么要替他还钱呢?”

  前日,在那所已经被法院履行了查封手续的房子里,吴梅的父母向记者出示了几个大信封的法律文书。有一个大信封最厚,装着这起执行异议官司的所有材料,其中一沓厚厚的复印材料是50多张还贷凭证,老两口说:“每个月的18号我们都去还贷款,同时银行给我们出具这份凭证,您看看,一张不少。如果不是我们还的,我们怎么会有这些凭证啊?我们在这住了5年,突然有人说房子不是我们的,让我们难以接受。”

行政诉讼

  不得不打难于立案

  在执行异议官司中,吴梅想到必须证明自己与张扬没有婚姻关系,才能摆脱那些麻烦。在那份执行异议申请书中,她曾提到,如果法院不采信她的意见,她将提起行政诉讼,将当初为张扬违规办理结婚证的民政部门告上法庭,确认其婚姻关系无效。她当真这样做了。

  10月27日,她向大港区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称,张扬买断工龄失踪后,曾有人向吴梅主张过债权,然而,自己从未与张扬有过结婚的意愿,也没有亲自到区民政局办理过登记手续,现有材料是从大港区档案馆调取的,区民政局违反了法定登记程序颁发结婚证书,要求法院予以撤销。

  大港区法院确认了如下事实:起诉人要求撤销的结婚证是1994年11月16日颁发的,但结婚登记申请书上反映出的申请日期是1996年12月4日,申请日与颁发日相差两年,从现有证据分析,颁发程序存在瑕疵。但是该院认为,公民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于是,根据时效规定,该院11月8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吴梅不服,已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的立案还是个未知数。

业内说法

  多种法律关系纠缠

  吴梅的代理人于志宏称,此案看似是一个寻常的离婚案件,但反映出一系列问题,耐人寻味。一来,吴梅没能对可能的婚姻陷阱保持警惕,才弄到今天这样的尴尬地步,在解决与张扬纠纷的途径上,应当冷静地提出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请求,但她提起了一个不当的离婚诉讼,导致胜诉方不得不提出上诉申请。二来,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导致吴梅交上厄运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我国婚姻法,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申请登记,这是法定要件,但本案中出现的证据证明,吴梅并没有到现场,却产生了所谓的结婚证。应当说,在行政登记机关意识到问题后,应当能够确认这种不当行政行为是无效的,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未给予民政部门确认婚姻无效的权利,这就迫使吴梅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解决。但是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吴梅又遇到了一个似乎很难跨越的障碍。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具体的行政行为作出5年后,相对人提起的诉讼可以不再立案受理。

   目前,吴梅提起的离婚案、行政诉讼都在二审过程中,而执行官司仍在僵持。吴梅说:“前几天,执行法官来电话说,又有两个女人把他(指张扬)告了。据说,他以做生意为名骗了人家每人至少12万元。如果我再不把问题弄清楚,她们的官司进入执行程序,还是我的麻烦。”被接二连三的官司纠缠得疲惫不堪的吴梅在想,始作俑者张扬的问题难道仅仅是民事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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