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二审中男方死亡 女方能否以妻身份继承 基本案情:卢先生和蔡女士系经介绍相识并于1982年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儿子,现已成年独立生活。双方感情基础不深,孩子大了以后又因工作关系经常两地分居,2007年8月,蔡女士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法院最后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但蔡女士认为财产分配不公,便提起了上诉。卢先生恰好要出差,便委托了父母和律师代为诉讼,不料几天后卢先生因公去外地出差发生车祸意外身亡。得知消息,蔡女士向卢先生的父母要求以死者配偶身份继承遗产,承受事故赔偿抚恤金。卢先生父母不同意。究竟蔡女士可否以妻子身份继承遗产?一审判决生效了吗?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诉讼案件的二审审理中,一方当事人意外死亡,一审判决是否生效?蔡女士可否以妻子身份继承财产?
本案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罕见的案例,其涉及的问题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的概念。所谓诉讼中止,是指诉讼进行中,由于存在和发生了特定原因,应当暂时停止该案件诉讼程序的进行。《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是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是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是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是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是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以上情况法院会裁定中止诉讼,待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法律设立诉讼中止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民事合法权益。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法定的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进行下去没有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是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是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是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的原因出现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既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诉讼终结和诉讼中止,虽然都是停止诉讼活动,但两者有根本的区别,表现在:诉讼终结是永远停止,不再恢复诉讼程序;而诉讼中止是暂时停止,待障碍消除后可恢复诉讼程序。
本案一审审理完毕,在上诉期间一方当事人提起了上诉,说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案件还在二审程序中,而这时另一方当事人意外死亡,其情节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第137条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的事由,因此,人民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了诉讼终结的裁定。卢先生和蔡女士因案件终结而维持原来的婚姻关系,蔡女士当然可以以配偶的身份依法继承卢先生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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