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公司借款不一定属于抽逃出资。判断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关键看是否符合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即股东有无损害公司权益的主观故意,是否实施了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若股东借款行为遵循了正当程序,有合理的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等,且履行了必要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借款也用于正当用途,到期正常归还,一般不认定为抽逃出资。 但如果股东以借款之名,行抽逃出资之实,如没有合理商业目的、未履行法定程序、长期不归还借款,导致公司资本实质性减少,损害公司及其他债权人利益,则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需承担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补充赔偿等责任。
未出资股东需对公司和已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对公司而言,依据《公司法》,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未出资股东违反此义务,公司可要求其补足出资,还可根据公司章程主张违约金。 对已足额出资股东,股东间的出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未出资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构成违约。已足额出资股东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因未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此外,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