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在线咨询
  >> 首 席 律 师
沙登峰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 最 新 公 告
 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3日14:30,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2、3月4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债权债务纠纷案; 3、3月10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股东权益纠纷案; 4、3月12日9: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6、3月16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 7
 法律咨询服务公告: 本站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您需法律帮助,请拨打咨询热线:13207161718 提前预约,沙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敬业的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湖北今天律师楼
 公司法务公司法务 → 股东向公司借款是不是属于抽逃出资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股东向公司借款是不是属于抽逃出资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5-11-17 20:30:11 阅读次数: 46
股东向公司借款不一定属于抽逃出资。判断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关键看是否符合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即股东有无损害公司权益的主观故意,是否实施了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若股东借款行为遵循了正当程序,有合理的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等,且履行了必要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借款也用于正当用途,到期正常归还,一般不认定为抽逃出资。 但如果股东以借款之名,行抽逃出资之实,如没有合理商业目的、未履行法定程序、长期不归还借款,导致公司资本实质性减少,损害公司及其他债权人利益,则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需承担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补充赔偿等责任。

未出资股东需对公司和已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对公司而言,依据《公司法》,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未出资股东违反此义务,公司可要求其补足出资,还可根据公司章程主张违约金。 对已足额出资股东,股东间的出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未出资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构成违约。已足额出资股东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因未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此外,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一篇:没有上一条记录
下一篇:股东虚假出资需承担什么责任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沙登峰 律师
工作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湖北今天律师楼
律师热线:13207161718 E-mail:easysha@gmail.com
本站访问量:
....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