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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女讨名份 起诉男方索要抚育费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0-12-08 17:37:48 阅读次数: 1546

未婚生女讨名份 起诉男方索要抚育费
    刚刚8个月大的蓉蓉从出生之日起就注定无法和亲生父亲生活在一起,其母李雪认为蓉蓉的父亲故意抛下她与女儿和别人结婚,一怒之下将前同居男友陈林诉至法庭,要求判令其给付蓉蓉抚育费40万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牛栏山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1980年出生的李雪诉称,2007年下半年开始,她就与陈林相识并同居,2010年2月份生下了蓉蓉,然而陈林竟在蓉蓉还是胎儿时就抛下了她们母女,与其他女人登记结婚,致使小蓉蓉一出生就处在残缺不全的家庭中。现在陈林又不在蓉蓉身边,使她无法得到应有的父爱,这对小蓉蓉太不公平了,目前小蓉蓉只能与母亲相依为命,而陈林却不给蓉蓉半文抚育费。综上,陈林既然将原告蓉蓉带到了人世,就应负起抚养教育的天职。为了小蓉蓉能获得应有的名份,为了小蓉蓉能正常成长,希望法庭依法判令被告陈林给付原告蓉蓉40万元抚育费。

    对此,已和前妻育有3个子女的陈林辩称,他与李雪只是朋友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同居过。本案原告蓉蓉并不是陈林的女儿,所以不同意原告方的诉求。并且不同意原告方提出的亲子鉴定申请。

    第二次开庭时,被告方称,我方不认可蓉蓉是陈林的女儿,也不同意给付40万元的抚育费,因为我方已经给过原告10万元了,但我方同意每月给付原告400元抚育费。

   “既然他不想和我结婚,为什么要让我回老家把孩子生下来!”庭审过程中李雪愤怒说。她认为陈林的做法不仅伤了她们母女的心,更是毫无道德感可言的。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被告陈林明确拒绝亲子鉴定,故本院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原被告间亲子关系的存在,但被告陈林明确表示自愿给付原告抚养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原告蓉蓉现为未满一周岁的婴儿,其主张每月1850元抚养费数额显然过高,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陈林自判决生效后每月给付原告蓉蓉抚养费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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