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在线咨询
  >> 首 席 律 师
沙登峰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 最 新 公 告
 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3日14:30,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2、3月4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债权债务纠纷案; 3、3月10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股东权益纠纷案; 4、3月12日9: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6、3月16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 7
 法律咨询服务公告: 本站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您需法律帮助,请拨打咨询热线:13207161718 提前预约,沙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敬业的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债权债务债权债务 → 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限是多久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限是多久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5-07-16 13:47:38 阅读次数: 2
一、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限是多久

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限有两种情况。①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约定执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未约定;约定中含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②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二、一般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一般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受偿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要等对债务人的诉讼或仲裁法律文书生效,才确定保证人是否需实际承担责任,此时开始起算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这样规定既保障了保证人先诉抗辩权,也使债权人的权益能在合理时间内通过诉讼程序向保证人主张。

上一篇:监外执行担保人的记录终生保留吗
下一篇:借条没写还钱时间可以随时要吗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沙登峰 律师
工作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律师热线:13207161718 E-mail:easysha@gmail.com
本站访问量:
....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