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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屋买卖未告知需担责吗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5-06-22 19:41:14 阅读次数: 8
若抵押人在买卖房屋时未告知抵押权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转让行为可能无效。但仅就对买受人而言,若未告知抵押情况,可能构成欺诈。

从民事角度,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抵押房屋未告知买受人,使其在不知情下签订合同,若符合上述欺诈构成要件,买受人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不过,如果出卖人事后能消除抵押影响,比如还清债务解除抵押,且买受人未因抵押情况遭受实质损失,法院可能根据具体情节认定不构成欺诈或减轻出卖人责任。
抵押房屋买卖时若未告知,卖方需担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若卖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买方遭受损失,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可能包括房屋差价损失、利息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

此外,若因卖方未告知,影响买方实现房屋所有权,买方还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所以,抵押房屋买卖未告知,卖方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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