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在线咨询
  >> 首 席 律 师
沙登峰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 最 新 公 告
 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3日14:30,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2、3月4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债权债务纠纷案; 3、3月10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股东权益纠纷案; 4、3月12日9: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6、3月16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 7
 法律咨询服务公告: 本站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您需法律帮助,请拨打咨询热线:13207161718 提前预约,沙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敬业的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房产调查房产调查 → 赠与房产表真心 破镜难圆反失财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赠与房产表真心 破镜难圆反失财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0-12-08 17:35:51 阅读次数: 1508

赠与房产表真心 破镜难圆反失财
    李先生婚前有一套住房,婚后夫妻共同居住。2005年6月,李先生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因王某住房困难,两人离婚后仍居住在一起。2008年,两人感情出现转机。

    为了抓住这次挽回婚姻的机会,李先生决定将房屋产权变更到王某名下,以此作为“白头偕老”的保证。于是,李先生到房管部门办理了变更过户手续。然而好景不长,双方矛盾再次出现,王某甚至到了离家出走的地步。

    李先生要求将房屋产权变更到女儿名下,王某也表示同意。两人于2009年1月在第三人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今年年初,王某以房屋为自己所有为由突然要求李先生迁出房屋。两人争执不下,来找律师咨询。

    律师认为: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准,至于将房屋变更为女儿名下一事,协议有效,但由于未作产权变更,所以王某仍是房屋的产权人,有权向李先生提出搬离房屋的要求。

    律师提醒大家,感情需要珍惜,但办理房产变更过户则更需三思而后行。
 

 


上一篇:妻精神异常危及家人丈夫诉请离婚获支持
下一篇:非法同居关系解除 子女抚养义务须承担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沙登峰 律师
工作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律师热线:13207161718 E-mail:easysha@gmail.com
本站访问量:
....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