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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明确仲裁机构,其效力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5-05-30 09:58:40 阅读次数: 0
根据《仲裁法》,合同未明确仲裁机构时,仲裁协议效力判定如下:
若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无效。因为明确的仲裁机构是仲裁协议有效必备要件。比如合同仅约定“发生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但没指明具体仲裁委,双方又无法协商确定,该仲裁协议就会被认定无效。
若能通过合同条款等内容确定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有效。像虽没直接点明,但结合合同履行地等因素可合理推断出唯一仲裁机构,应认定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可据此向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一般情况下,合同未明确仲裁机构,仲裁条款无效。
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若合同未明确仲裁机构,属于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
不过,存在补救措施。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仲裁机构,补充后仲裁条款有效。若达不成补充协议,仲裁条款则无效。当仲裁条款无效时,当事人若就该合同发生纠纷,不能依据此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而应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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