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的责任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在民事和刑事法律关系中,需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果公司的债务是因法定代表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或者法人代表同时也是公司股东,并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行为,那么法人代表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否则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分公司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只有负责人,而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有对外代表分公司进行签约的权利,其签字一般对分公司具有约束力。
在法律上,分公司负责人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这一点在《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即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而子公司则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理解分公司法人责任时,需要明确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