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当满足以下情形时,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定将被视为无效或者不成立:
首先,会议召集者没有足够的权利和资格进行召集;
其次,会议并未通知或者公开通知相关的参与者或者受众;
此外,如果表决结果未能达到大多数人的支持或者是那些没有投票权的参与者成功通过了决议;
最后,如果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股东会决议有效的条件有哪些
首先,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所有的决议内容都须严格遵循《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这个前提下,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策和决议如果被证实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那么它们将会被宣布为无效。
其次,就程序来说,一切都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比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应该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另外,投票表决的方式也应当合法且符合章程。
然而,如果我们发现这样的程序存在不当之处,例如决议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我们的股东朋友们有权利在会议结果公布后60天之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对决议进行审查并撤销。
最后,关于人数方面,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东会会议上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的重大决策,以及涉及到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调整公司形式的重要事项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超过总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才能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