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合同届满之后,雇主仍持续使用劳动力而未经适时地与其再签署劳务合同,此举实为不合乎规定之行为,将会导致用人单位面临严重的法律困境与责任后果。
倘若在劳动合同终结之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未能重新签订新合同,而劳动者仍旧坚守岗位投入工作,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明确规定,自超过一个月却不满一年的期间内,如果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务合同,则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并要求支付自第二个月开始的每月两倍数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