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在线咨询
  >> 首 席 律 师
沙登峰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 最 新 公 告
 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3日14:30,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2、3月4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债权债务纠纷案; 3、3月10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股东权益纠纷案; 4、3月12日9: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6、3月16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 7
 法律咨询服务公告: 本站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您需法律帮助,请拨打咨询热线:13207161718 提前预约,沙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敬业的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房产建筑房产建筑 → 中介居间合同中中介人的义务有哪些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中介居间合同中中介人的义务有哪些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4-01-25 08:59:02 阅读次数: 81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

  中介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

  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中介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中介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中介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中介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中介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

上一篇:如何确认房屋抵押权的法律效力
下一篇:租房押金纠纷法院审理的期限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沙登峰 律师
工作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律师热线:13207161718 E-mail:easysha@gmail.com
本站访问量:
....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