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在线咨询
  >> 首 席 律 师
沙登峰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 最 新 公 告
 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3日14:30,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2、3月4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债权债务纠纷案; 3、3月10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股东权益纠纷案; 4、3月12日9: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6、3月16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 7
 法律咨询服务公告: 本站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您需法律帮助,请拨打咨询热线:13207161718 提前预约,沙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敬业的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 → 委托代理的规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委托代理的规定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0-12-08 17:21:30 阅读次数: 1593
委托代理的规定
 
  (一)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都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接受委托代理诉讼的人为委托代理人。根据民诉法规定,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近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姐妹)、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作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利。

上一篇: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下一篇:提起民事诉讼应具备哪些条件?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沙登峰 律师
工作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律师热线:13207161718 E-mail:easysha@gmail.com
本站访问量:
....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