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阶段,缔约人负有一定注意义务,违反这些注意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常见的有以下五种情况:
1.一方未尽通知、协助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2.一方未尽告知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一些必要的信息未告诉对方当事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3.一方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相对方人身或财产损害;
4.一方未尽提醒、说明义务而使对方遭受损失;
5.一方未尽保密义务,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上述义务,给相对方造成了损失,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