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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连带责任有哪些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3-05-25 15:50:03 阅读次数: 240
        担保的连带责任有当债务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担保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抵押担保没有登记不一定有效,抵押担保未登记的,如果担保物是不动产,则未生效,不动产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担保物是动产,则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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