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1.股东会决定公司解散,形成决议,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2.决议形成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清算组成立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4.清算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报债权债务法定时限截止),开始清算,按顺序拨款清偿;
5.清算结束,制作清算报告。法律快车提醒,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6.股东会对清算报告予以确认;
7.自清算结束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8.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申请人领取注销通知书,公司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