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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合同民商合同 → 合同违约行为种类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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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行为种类是怎么样的?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3-03-15 21:24:45 阅读次数: 274
(一)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并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1、明示毁约,指在履行期届满前,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形态。

明示毁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债务履行期还没有到来。②明确肯定地向对方表示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③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是该合同的主要义务。④违约的一方没有正当理由。

2、默示毁约,在履行期届至前,债权人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债务人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且债务人没有拒绝为履行债务提供相应担保的违约种类。

默示毁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债务履行期还没有到来。②一方以行为表示其将不会履行合同义务。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房将房产已经卖给他人;劳务合同中,劳动者在履行劳务之前丧失了劳动能力的;③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表明其将不会履行合同义务。④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不提供履行担保。

(二)实际违约

债务履行期已经到来,债务人正当理由,未全面而适当的履行合同义务的,为实际违约。如果债务履行期已经过了,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债权人无需催告,就构成违约。

在当代的社会,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的要求,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必须想保证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否则的话就容易发生一些纠纷,甚至是导致合同是属于无效的,太当然了,双方当事人如果根本就没有签订贷款合同的话,也就不会存在着违约责任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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