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公司设立的前提条件,也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实践中,原始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大量存在,致使在其转让股权时引发纠纷。其中,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是妥善处理该类纠纷的核心问题和前提条件。
认定出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时,除当事人适格、股权可以依法转让等法定条件外,尤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来认定,当转让人隐瞒出资瑕疵事实,受让人对此不知亦不应当知道时,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如果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转让股东出资瑕疵的事实的,那么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其所持的股权仍可以依法转让,其亦有权收取股权转让价款。
瑕疵股权主要是由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出资、出资不实以及公司设立后股东抽逃资金等形成的出资瑕疵股权。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涉及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瑕疵股权责任承担认定等问题,股权受让方往往以欺诈或显示公平为由,主要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请求撤销转让协议、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或请求调整股权转让价款。
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未出资或出资不实等情形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瑕疵股权仍具有可转让性,瑕疵股权转让不必然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也不意味着股权转让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